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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未严格审查,法院判决登记无效
原创文章 作者:《土地与房产管理法案例解析》  时间:2008-09-10 16:53:54  点击查看评论

房管局未严格审查,法院判决登记无效

[案情介绍]

河南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农民万X在对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中获得胜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所办理的房产抵押权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x原在宛城区白河镇拥有住房一处,已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一直由其母亲负责保管。后刘X(系万X同村村民)从万x母亲处取走房产证,随即以该房产证为抵押与中国农业银行宛城区支行订立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注: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后中国农业银行宛城区支行与刘x到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又将房产评估报告连同借款合同及以万x名义书写的委托书等递交给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X得知上述情况后,以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庭审期间,当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出具了署有万x签名的借款合同和委托书时,万x当庭予以否认,宛城区法院决定将该签名进行司法鉴定,证实借款合同、委托书上的签名非万X本人签写。宛城区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未严格审查,造成事实不清,侵犯了原告万X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南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宛城区农行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经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到本案,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便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而颁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究其实质,这种登记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既未对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进行真伪审核,也未对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核保,更未与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万X调查核实,造成事实不清,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处理一方面反映出房产管理行政机关的登记审批工作亟待改进,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市民对自己重要的财产权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要妥善保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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